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據相對人起訴,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五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本件原損害賠償案件是由│├───────────┼──────────────┤││二、第一審送達郵票││相對人為原告,故相關訴│├───────────┼──────────────┤││三、第一審勘驗旅費││訟費用,俱已由相對人先│├───────────┼──────────────┤││四、第一審鑑定測量費││行支出│├───────────┼──────────────┼───────────┤│五、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二千零四十六元││├───────────┼──────────────┼───────────┤│六、第二審送達郵票│四百七十三元││├───────────┼──────────────┼───────────┤│七、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三十六元│含確定證明書送達郵費│├───────────┼──────────────┼───────────┤│合計│三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