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七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當庭諭知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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