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祈賢 代理人 李志鑫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T40~F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零四十八元│含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千五百八十八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五百││││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一萬六千七百七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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