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然為擴大服務身心障礙者層面及變更組變更,需修改章程,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三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將原捐助章程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