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居桃園現應為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結婚,婚後育有雙胞胎子女
紀澔岷紀澔芮 。不料被告竟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即無故離家未曾返回家中,原告為此雖曾多方尋找卻仍無其下落;原告逼不得已,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向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報案被告失蹤並請求協尋,惟至今被告仍音訊杳然。
(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
既已與原告結婚,自應負有與原告同居之法定義務。被告無故離家至今已近一年,拒絕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乙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紀柯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資料表,函請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查明被告是否仍住於戶籍地址。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受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可稽,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母紀柯完到庭證明屬實,復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桃警分刑字第0九二一0一0二0二號函附卷足按,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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