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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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八月間另因詐欺案件,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0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書誤載經本院判決確定,應予更正),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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