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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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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