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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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