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告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榮昌視訊科技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①被告係屬獨資商號或合夥之資料,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②釋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職災補償金或損害賠償金。
③請求權係依何法律規定。④應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一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及同高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之第一、二審判決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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