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甲○○○輔佐人丙○○被告台中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戊○○
辛○○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巷道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台內訴字第09701247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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