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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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6,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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