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1348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一三四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又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交聲字第六七七號交通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四日以九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一三四八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抗告人不服,復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此屬不得再行抗告之裁定,揆諸前開規定,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