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
參加人華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