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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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
陳世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丁○○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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