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7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4月6日執行羈押,至98年7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8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