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甲○○○輔佐人丙○○被告台中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戊○○
己○○庚○○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己○○、庚○○、辛○○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3月6日、11日向被告提出陳情,請求認定其所有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號土地左側部分(現況為太平市○○路○○○巷中段,下稱系爭土地)是否為現有巷道,經被告以97年3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70067871號函復略以:尚無法依台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據以認定為現有巷道等語。嗣參加人辛○○等於97年4月間向被告陳情,請求排除太平市○○路○○○巷巷道障礙物,經被告以97年5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70127230號函請台中縣太平市公所查明381巷是否由該公所負責管理養護,該公所以97年5月15日太市工字第0970014373號函復略以:381巷道為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用地,為維護民眾通行安全及排水問題,該所曾鋪設AC路面、裝設路燈及修築排水溝等語。被告乃據以認定系爭土地為現有巷道,並以97年6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70160885號函復辛○○並副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經查,參加人戊○○、己○○、庚○○、辛○○分別為台中縣太平市○○段476、505、506、507地號土地之所有人,且於本院行勘驗程序時主張有通行系爭土地之必要,是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渠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以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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