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6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以本件雖經詰問證人,但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