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甲○○○輔佐人丙○○被告台中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戊○○
參加人壬○○
參加人庚○○
參加人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己○○」之記載,應更正為「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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