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六0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臺中縣○○鄉○○村○○路十二之二號,查扣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
0.一一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一四公克),經檢察官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移送扣案上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第一項前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毒品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一一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編號000000000號),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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