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六號提存事件(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二八六號),聲請人提供之中央信託局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存單編號TD一00六八0
B、TD一00六八一B、TD一00六八二B、TD一00六八三B、TD一00六八四B、TD一00六八五B、TD一00六八六B、TD一00六八七B、TD一00六八八B、TD一00六八九B計拾張,金額各為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或同額之中央信託局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二八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以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四萬八千二百三十四元或同額之中央信託局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一千四百二十四萬四千七百零四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嗣聲請人曾提供中央信託局可轉讓定期存單五百萬元(存單編號TD一00六八0B、TD一00六八一B、TD一00六八二B、TD一00六八三B、TD一00六八四B、TD一00六八五B、TD一00六八六B、TD一00六八七B、TD一00六八八B、TD一00六八九B計拾張,金額各為新台幣伍拾萬元;超額擔保),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六號提存,而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上中央信託局可轉讓存單將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到期,爰聲請准以新台幣四百七十四萬八千二百三十四元或同額之中央信託局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二八六號假扣押卷宗、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六號提存卷宗核符,認聲請人聲請變換擔保物,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