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臺北縣○○鄉○○街○○○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以本案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案情已臻明朗,且其身患「帶狀庖疹」病症,身體不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查:被告經訊問後,本院合議庭認被告雖仍有羈押原因,惟其所犯尚非重罪,而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臺北縣○○鄉○○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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