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
相對人丙○○、丁○○、乙○○○○○○、己○○○○○○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四九號判決確定,該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丁○○連帶負擔;第二項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丁○○、 林玉汝林玉梅 、己○○○○○○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洪榮謙~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F0~T40計算書:
┌─────────┬──────────┐│裁判費│一萬零七百六十一元│├─────────┼──────────┤│郵費│四百七十六元│├─────────┼──────────┤│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登報費│五百元│├─────────┼──────────┤│本件程序費│一百七十元│├─────────┼──────────┤│合計│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二元│└─────────┴──────────┘被告丙○○、丁○○應連帶負擔之比例為一萬零七百六十四分之一萬零六百零二被告丙○○、丁○○、乙○○○○○○、己○○○○○○應連帶負擔之比例為一萬零七百六十四分之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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