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百二十一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五樓,查獲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五公克),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
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又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驗餘淨重為0.二六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有該局編號000000000之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書中記載前開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
0.五公克,尚有誤會,併此敍明。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