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7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93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大、小湯匙各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十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三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詎渠猶不知悔改,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持搜索票前往其位於臺南縣○○鎮○○路○○○號處實施搜索,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大、小湯匙各一支。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大、小湯匙各一支;
(二)初步鑑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五年四月十日管檢字第0九五000二八八六號鑑定書、長榮大學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尿液檢驗陰性反應確認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被告甲○○於警、偵訊就持有上開扣押物品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