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餘補充如下:被告甲○○以一傷害行為,同時使乙○○及丙○○受有傷害,及以一恐嚇行為,同時致乙○○及丙○○心生畏懼,侵害數人法益,皆為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共有土地間持分之糾紛,即對胞弟及弟媳施加肢體及言語暴力,殊為不該,惟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已坦認部分犯行,且告訴人乙○○、丙○○所受之傷勢並非十分嚴重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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