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9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台幣䦉佰壹拾捌萬伍仟參佰貳拾䦉元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䦉佰壹拾捌萬伍仟參佰貳拾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上訴人未據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數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敏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