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89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7年度家聲字第189號請求聲請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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