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28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區監理所97年9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裁80─H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5月3日14時35分許,駕駛ZP─3856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縣鳳屏一路與民貴街口闖越紅燈,處罰鍰2700元,惟異議人當時係超越停止線,並非闖越紅燈,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3點,同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7年5月3日14時35分許行經高雄縣鳳屏一路與民貴街口,確有闖越紅燈,並已進入道路銜接路口內,有相片2紙在卷可憑,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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