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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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結婚,並共同設籍於台中市○區○○街○○○號。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詎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間無故離家,在外吸毒,迭經司法警察機關來函通知進行尿液檢測,迄今未曾返家,音訊全無,經原告四處尋訪,及管區派出所報請協尋,仍無下落。被告棄原告於不顧,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間無故離家,在外吸毒遭起訴,置原告於不顧,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原告之父、母 張義雄 、 趙麗瓊 到庭證述明確,且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驗通知書三紙、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一紙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一份等件影本份附卷為憑。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執行,有該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外,被告經本院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供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