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重更(三)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許良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林祈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鄭世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