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1.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30天內銀行未開始協商或逾90天協商未成立之證明文件,以及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商時,所提之文件清單及其證明。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3.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有債務人,應提出債務之證明文件,如無債務人,亦應陳明為無。
4.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之明細及其計算標準,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5.個人97年度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及最近所得資料或其他可供證明現在所得之文件(如薪資袋、轉帳證明、帳簿影本等)。若現無工作,亦應陳明為無。
6.敘明名下財產之價額及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供核。(如土地及房屋之謄本)
7.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8.在法院訴訟中或執行中案號之資料。
9.所有自用住宅貸款之貸款契約及繳納證明,並請一併提出已繳納之金額、期數、尚欠金額多寡等證明資料。
10.民間債務人 林知妤 之住址、聯絡方式、確實債權額、借貸原因等資料,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各扶養義務人之住址及聯絡方式,並請陳明扶養金額之給付方式、給付期間、以及各扶養義務人之分擔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