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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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525號再抗告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五二五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委任律師並依法提出再抗告狀,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妙黛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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