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號抗告人甲○○通訊處所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7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才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