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為TH0000000、TH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均為97年8月35日,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