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2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5月19日裁定自95年5月2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