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瑞成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另本院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原因尚未消滅,被告所為解除禁見之請求自應一併予以駁回。(註:被告曾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由檢察官借提執行他案,嗣因故而又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解還由本院續行羈押,此期間依法應予扣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