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祈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1月5日、96年3月5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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