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66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前列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捌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被告二人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