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雷國泰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
被 告 耘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易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路○○○巷○○號,有
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