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四八號
聲請人甲○○
身分證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幸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將盟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貳拾萬柒仟玖佰元│DB二六七八二七│││││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