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英旗帆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12,09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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