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英旗帆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