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林鳳嬌
送達代收人  林榮深
參 加 人  林金海
代 理 人  吳炳輝 律師
被   告  林新凱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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