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林鳳嬌
送達代收人 林榮深
參 加 人 林金海
代 理 人 吳炳輝 律師
被 告 林新凱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