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沈明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節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