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維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維剛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