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56號
被 告 李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
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69,87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