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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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柏威
代 理 人  陳欣怡 律師
相 對 人  劉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
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
雄補字第967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
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並無
財產,99年及100年所得均未逾10萬元,聲請人主張堪信為
真,又其請求損害賠償,亦據提出本院101年雄簡字第846
號刑事簡易判決為參,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樂寧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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