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陳猷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祥全球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8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