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九時許該犯行未被發現前,持毛重0點二七公克海洛因一包及注射針筒一支,至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自首。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0點二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白保管字第九十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其淨重0點0七公克(包裝重0點二0公克),此有該局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二0七四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四十七頁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