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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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莊慧君 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被告 徐藝倢 被告 徐榮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零 陸萬 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11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元限額內願負連帶償還之責任,並立有保證書及約定書可稽。嗣被告公司於101年5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共計200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均詳如附表所載,並立有借據4紙可證。前開借款已全部屆期,惟被告公司僅攤還部分本金0000000元,及繳付利息至102年4月16日止,尚欠原告本金0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催告通知書暨回執聯、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編│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日│最後│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到期日│付息日├───┬──────┼───────┬───────┤備│││││││計算│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部分│註│││││││標準││按約定利率百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之二十計收││├─┼──────┼──────┼─────┼────┼───┼──────┼───────┼───────┼─┤││││101.5.15││年息│自102.4.17起│自102.5.18起│自102.11.18起│││1│0000000│902814││102.4.16│├──────┼───────┼───────┤│││││102.5.15││3.440%│至清償日止│至102.11.17止│至清償日止││├─┼──────┼──────┼─────┼────┼───┼──────┼───────┼───────┼─┤││││101.5.15││年息│自102.4.17起│自102.5.18起│自102.11.18起│││2│0000000│0000000││102.4.16│├──────┼───────┼───────┤│││││102.5.15││3.440%│至清償日止│至102.11.17止│至清償日止││├─┼──────┼──────┼─────┼────┼───┼──────┼───────┼───────┼─┤││││101.11.30││年息│自102.4.17起│自102.5.18起│自102.11.18起│││3│0000000│0000000││102.4.16│├──────┼───────┼───────┤│││││102.3.30││3.440%│至清償日止│至102.11.17止│至清償日止││├─┼──────┼──────┼─────┼────┼───┼──────┼───────┼───────┼─┤││││101.11.30││年息│自102.4.17起│自102.5.18起│自102.11.18起│││4│0000000│0000000││102.4.16│├──────┼───────┼───────┤│││││102.3.30││3.440%│至清償日止│至102.11.17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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