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陸許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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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38號聲請人 林美雅 代理人 王星 相對人 鍾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第97條定有明定。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在宜蘭縣○○鄉○○路○○○巷○○號而依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所示,相對人之住所地則為宜蘭縣○○鄉○○路○段○○○號,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及經公證之大陸地區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思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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